司法院院字第259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9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59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59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0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5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7、241 条 ( 24.01.01 )
     陆海空军刑法 第 61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已有配偶之军人奉派国外服役,又与驻在地之外国女子结婚,核与陆海空军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定调戏妇女罪不相符合。

  (二)业经院字第二一四四号解释有案。

  (三)巧掩已婚之事实以欺骗女子与其结婚,如具备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项意图奸淫而略诱之要件,又为犯罪地法律所应处罚者,自应适用该条项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