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0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0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0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0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2年11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6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非常时期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之移付调解,非依声请不得为之,但声请之当事人不以原告为限,被告有声请时亦得移付调解,至当事人之一造,于调解期日不到场,如何进行调解,院字第二五八六号已有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