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2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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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2年12月3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85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8 条 ( 24.01.01 ) |
应服兵役之某甲不愿应征,托乙介绍用洋千元雇丙顶替,此项洋款自系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之物,纵如来文所述,丙因被验收机关验不合格遣回,但既经征送于役政机关而为顶替,则甲之使人顶替兵役即已达于既遂时期,其所供以雇用之款自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