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3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2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3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3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90 页 | |
修正营业税法上之罚锾,依该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既应由法院以裁定行之,自属修正司法印纸规则第六条第六款之司法收入,其依法令应提奖之部分,毌庸贴用司法印纸,该规则第六条亦有明文。至应如何核给奖金成数不属于法令解释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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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1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90 页 | |
修正营业税法上之罚锾,依该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既应由法院以裁定行之,自属修正司法印纸规则第六条第六款之司法收入,其依法令应提奖之部分,毌庸贴用司法印纸,该规则第六条亦有明文。至应如何核给奖金成数不属于法令解释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