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3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2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3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3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90 頁 | |
修正營業稅法上之罰鍰,依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既應由法院以裁定行之,自屬修正司法印紙規則第六條第六款之司法收入,其依法令應提獎之部分,毌庸貼用司法印紙,該規則第六條亦有明文。至應如何核給獎金成數不屬於法令解釋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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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1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90 頁 | |
修正營業稅法上之罰鍰,依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既應由法院以裁定行之,自屬修正司法印紙規則第六條第六款之司法收入,其依法令應提獎之部分,毌庸貼用司法印紙,該規則第六條亦有明文。至應如何核給獎金成數不屬於法令解釋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