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3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3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3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3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296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0、211 条 ( 24.01.01 ) |
县政府发给各小学校之领米执据,为县长粮食科长职务上制作之文书,自属公文书之一种。
声请书
附四川高等法院检察官处原呈
案据署四川崇庆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孙定华呈称。查县政府发给各小学校之领米执据。是否为有价证券。现有二说。一、肯定说。谓有价证券之特质。在券面权利之行使。与证判占有有不可分离之关系。其证券本身。具有流通性。县政府发给各小学校之领米执据。米粮业公会既系凭条发米。而不问条据占有者是否为有权领米人。领米时又别无其他手续。且此领米执据。亦能自由买卖让与流通。其为有价证券。似无可疑。二、否定说。谓此项领米执据。既有债权务者及经手人姓名之记载。又为县长粮政科长基于职务閞系所制作之通知。事实上此项执据虽可自由买卖让与。但法律上并未公认其有流通性。应认为公文书则甚明显。以上二说各执。未敢擅拟。本院悬案待结。理合检同领米执据样本。具文呈请仰祈转请解释示遵等情到处。理合检同领米执据样本具文呈请钧院俯赐鉴核示遵。谨呈司法院院长居。四川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林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