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3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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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1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96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211 條 ( 24.01.01 ) |
縣政府發給各小學校之領米執據,為縣長糧食科長職務上制作之文書,自屬公文書之一種。
聲請書
附四川高等法院檢察官處原呈
案據署四川崇慶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孫定華呈稱。查縣政府發給各小學校之領米執據。是否為有價證券。現有二說。一、肯定說。謂有價證券之特質。在券面權利之行使。與證判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其證券本身。具有流通性。縣政府發給各小學校之領米執據。米糧業公會既係憑條發米。而不問條據占有者是否為有權領米人。領米時又別無其他手續。且此領米執據。亦能自由買賣讓與流通。其為有價證券。似無可疑。二、否定說。謂此項領米執據。既有債權務者及經手人姓名之記載。又為縣長糧政科長基於職務閞係所制作之通知。事實上此項執據雖可自由買賣讓與。但法律上並未公認其有流通性。應認為公文書則甚明顯。以上二說各執。未敢擅擬。本院懸案待結。理合檢同領米執據樣本。具文呈請仰祈轉請解釋示遵等情到處。理合檢同領米執據樣本具文呈請鈞院俯賜鑒核示遵。謹呈司法院院長居。四川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林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