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4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4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4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4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2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0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4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非军人于战地或戒严区域以外之地区,明知其为盗卖之军粮而买受者,应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项故买赃物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