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4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4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4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4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2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09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49 条 ( 24.01.01 ) |
非军人于战地或戒严区域以外之地区,明知其为盗卖之军粮而买受者,应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项故买赃物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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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2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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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49 条 ( 24.01.01 ) |
非军人于战地或戒严区域以外之地区,明知其为盗卖之军粮而买受者,应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项故买赃物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