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7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7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7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7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4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32 页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7 条 ( 26.01.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兼理军法案件之县长,依非常时期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暂行条例第七条,对于商人科以罚金,本为有军法审判权之机关所为之裁判,即使援用同条规定误为没收,亦不得谓非有军法审判权之机关所为之裁判,此项裁判须经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核准始得执行,不得对之提起诉愿,如提起诉愿,而受理诉愿之官署不依诉愿法第七条驳回者,诉愿决定当然无效,原电所称之再诉愿,自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