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0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0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0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0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6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5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41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0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数罪并罚中之一罪,其最重本刑虽在三年以下,而他罪之最重本刑如已超过三年,则因并合处罚之结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罚金,故于谕知决判时,亦无庸为易科折算标准之记载,法院竟于并合处罚判决确定后,又将其中之一部以裁定谕知易科罚金,其裁定认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