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2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2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2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2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8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72 页 | |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上之未遂预备或阴谋等行为,如无触犯其他特别刑事法令情形,应由普通法院审判,如其行为合于刑法分则所定者,并依刑法分则中相当之条文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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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8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72 页 | |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上之未遂预备或阴谋等行为,如无触犯其他特别刑事法令情形,应由普通法院审判,如其行为合于刑法分则所定者,并依刑法分则中相当之条文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