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2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2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2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2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8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72 頁 | |
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上之未遂預備或陰謀等行為,如無觸犯其他特別刑事法令情形,應由普通法院審判,如其行為合於刑法分則所定者,并依刑法分則中相當之條文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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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8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72 頁 | |
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上之未遂預備或陰謀等行為,如無觸犯其他特別刑事法令情形,應由普通法院審判,如其行為合於刑法分則所定者,并依刑法分則中相當之條文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