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3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3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3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3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8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82 页 | |
某国营制革厂出卖全套机器与某军事机关,订立合同,如订购此项机器确系由买方供给部队制作装具之用,自属于供给军需有关事项之契约,卖方经办人员不按契约履行者,应分别故意或过失之情形,适用中华民国战时军律第十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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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8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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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营制革厂出卖全套机器与某军事机关,订立合同,如订购此项机器确系由买方供给部队制作装具之用,自属于供给军需有关事项之契约,卖方经办人员不按契约履行者,应分别故意或过失之情形,适用中华民国战时军律第十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