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3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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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3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8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82 頁 | |
某國營製革廠出賣全套機器與某軍事機關,訂立合同,如訂購此項機器確係由買方供給部隊製作裝具之用,自屬於供給軍需有關事項之契約,賣方經辦人員不按契約履行者,應分別故意或過失之情形,適用中華民國戰時軍律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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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8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82 頁 | |
某國營製革廠出賣全套機器與某軍事機關,訂立合同,如訂購此項機器確係由買方供給部隊製作裝具之用,自屬於供給軍需有關事項之契約,賣方經辦人員不按契約履行者,應分別故意或過失之情形,適用中華民國戰時軍律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