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3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3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3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3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8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8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32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窃盗因脱免逮捕当场行强杀人,应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第四款处断,业经本院院字第二四五五号解释有案,院字第一○一三号第一三○○号解释,已因惩治盗匪暂行条例之废止而不能援用。至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罪,既以抢劫为成立要件,自亦不包括窃盗因脱免逮捕当场施暴行者在内,均应由普通司法机关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