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4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4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4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4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9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9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45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20、230、295、37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第二审检察官提起上诉后,对于被告所有提起之上诉理由,仍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七五条第二项规定提出答辩书。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二○条所定不命羁押迳命具保之被告,仍为具保停止羁押之一种,如该被告事后逃匿,自得命缴纳指定之保证金额并没入之。

  (三)甲告诉其妻乙被丙强奸,经侦查结果认丙系与乙和奸,除甲曾特别表示不告和奸罪外,检察官仍应就丙之相奸行为予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