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3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国十六年七月二日之北京赦令,根本上不能生效,在赦令前第一审判处罪刑之案确定后,应即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