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9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8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9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9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2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44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9、16 条 ( 24.01.01 ) |
检察官除法令有特别规定者外,祇能于其所配置之法院管辖区域内执行职务,至指定法院管辖一节,并不限于起诉以后,早经本院以院字第六三号及第一九三号解释明白宣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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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12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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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9、16 条 ( 24.01.01 ) |
检察官除法令有特别规定者外,祇能于其所配置之法院管辖区域内执行职务,至指定法院管辖一节,并不限于起诉以后,早经本院以院字第六三号及第一九三号解释明白宣示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