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9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8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9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9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2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4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9、16 條 ( 24.01.01 ) |
檢察官除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外,祇能於其所配置之法院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至指定法院管轄一節,並不限於起訴以後,早經本院以院字第六三號及第一九三號解釋明白宣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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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12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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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9、16 條 ( 24.01.01 ) |
檢察官除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外,祇能於其所配置之法院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至指定法院管轄一節,並不限於起訴以後,早經本院以院字第六三號及第一九三號解釋明白宣示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