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0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0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0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0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5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31、32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窃犯乙乘甲因空袭警报避至郊外窃取其住宅财物,应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款之罪。又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图利行为,应包含图利第三人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