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1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1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1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1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2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64 页 | |
相关法条:违警罚法 第 36 条 ( 32.09.03 ) |
违警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告诉与发现告发或自首,同为从事侦讯之原因,并非处罚条件,与刑法上告诉乃论之规定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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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2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64 页 | |
相关法条:违警罚法 第 36 条 ( 32.09.03 ) |
违警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告诉与发现告发或自首,同为从事侦讯之原因,并非处罚条件,与刑法上告诉乃论之规定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