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3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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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3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77 页 | |
(一)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三条之嘱托罪,以受嘱托人就缓役、免役、停役、禁役、除役等事项,完成其虚伪证明之行为为既遂,同条例第六条所称不应征集之壮丁,包括年满十八岁至二十岁应服国民兵役之壮丁在内。
(二)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之包庇罪,以包庇行为之完成为既遂,同条项之纵容罪,除有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之行为外,并须对于他人犯本条例第二条至第八条之罪,有纵容行为为既遂。至同条第二项之盗换罪,以使用他物换得所查获之鸦片为既遂,如仅著手盗换而未换得该项鸦片仍属未遂,同条项之隐没罪,以就其查获之鸦片于盗换以外,而为其他表现不法领得意思之行为为既遂,其著手此项意思之表现尚未完成者,亦属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