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3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3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3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3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3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7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三条之嘱托罪,以受嘱托人就缓役、免役、停役、禁役、除役等事项,完成其虚伪证明之行为为既遂,同条例第六条所称不应征集之壮丁,包括年满十八岁至二十岁应服国民兵役之壮丁在内。

  (二)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之包庇罪,以包庇行为之完成为既遂,同条项之纵容罪,除有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之行为外,并须对于他人犯本条例第二条至第八条之罪,有纵容行为为既遂。至同条第二项之盗换罪,以使用他物换得所查获之鸦片为既遂,如仅著手盗换而未换得该项鸦片仍属未遂,同条项之隐没罪,以就其查获之鸦片于盗换以外,而为其他表现不法领得意思之行为为既遂,其著手此项意思之表现尚未完成者,亦属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