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3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3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3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3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3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8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盐专卖暂行条例施行后,在施行区域范围内尚未设有公卖店前,某商将有税照之盐,依向许自由买卖之惯例,由甲地运往相距数里之乙地售卖,既与同条例第六条所列情形不合,即不能依该条例处罚,修正之盐专卖条例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