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3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3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3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3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8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对于民刑诉讼判决或行政诉愿决定,提起上诉或再诉不愿中,主使当事人散发传单广登启事指摘原判或决定为违法时,如其指摘之内容具有律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之情形,依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应予提付惩戒。

声请书

  附广西省政府原代电

  重庆司法院鑯鉴。查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办理民*诉讼或行政诉愿。经判决或决定后。有所不服。向上级机关提起上诉或再诉愿时。不静候判决或决定。竟主使当事人散发传单。广登启事指摘原判决或决定机关为违法。希图眩惑观听。博取舆论同情。此种行为。虽未构成刑法之罪责。或违反其他法令之规定。但律师职责。在辅导当事人循法律正轨。以求权利之保障。兹不静候上级机关之裁决。而乃外求舆论之奥援。似已轶出法律正轨。且藉传单广告造成舆论。冀以拘束受理上诉或再诉愿之上级机关。即无异间接侵犯上级机关之裁量自由。似更超越其职责范围。可否视同公院员之越权。而予以制止或惩戒。事关法律疑义。理合电请核释示遵。广西省政府辰迥秘法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