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5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5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5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5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97 页 | |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38、352 条 ( 24.01.01 ) |
某甲缴纳报名费投考某机关录事,于入场领卷后潜行出外将试卷毁弃水中,此项试卷既经某甲领受,即非公务员职务上所掌管,该试卷本系专供某甲考试之用,其自行毁弃亦于公众或他人无所损害,自不成立何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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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缴纳报名费投考某机关录事,于入场领卷后潜行出外将试卷毁弃水中,此项试卷既经某甲领受,即非公务员职务上所掌管,该试卷本系专供某甲考试之用,其自行毁弃亦于公众或他人无所损害,自不成立何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