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6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6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6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6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1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违背印花税法被处罚锾之抗告人,于经抗告法院驳回抗告送达裁定后,始提出有漏未审酌之有利证据,声请撤销原裁定于法无据,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