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6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6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6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86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11 頁 | |
因違背印花稅法被處罰鍰之抗告人,於經抗告法院駁回抗告送達裁定後,始提出有漏未審酌之有利證據,聲請撤銷原裁定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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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11 頁 | |
因違背印花稅法被處罰鍰之抗告人,於經抗告法院駁回抗告送達裁定後,始提出有漏未審酌之有利證據,聲請撤銷原裁定於法無據,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