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7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7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7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7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1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经国民政府通缉而未获案之汉奸罪犯,其财产已由中央最高军事机关,依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核准查封者,查封后之处置方法应视将来裁判之结果而定,又同条例第二条之汉奸罪犯,如未经国民政府通缉,及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核准查封财产前,即遭格毙,如无其他法定原因,不得查封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