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1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1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1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1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2 页 | |
卫戍或警备地方之军事机关,既有维持治安之责,则在其职权范围内,即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该管公务员,某甲向其诬告某乙妨害秩序、意图抢劫,应成立诬告罪。又检察官所为之不起诉处分如经确定,依现行刑事诉讼法,除发见新事实、新证据得再行起诉外,别无救济之法。
←司法院院字第314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15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1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2 页 | |
卫戍或警备地方之军事机关,既有维持治安之责,则在其职权范围内,即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该管公务员,某甲向其诬告某乙妨害秩序、意图抢劫,应成立诬告罪。又检察官所为之不起诉处分如经确定,依现行刑事诉讼法,除发见新事实、新证据得再行起诉外,别无救济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