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1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1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1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1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6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高等法院分院,其审判职与高等本院同,可受理回避县知事之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