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6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63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64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1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03 页 | |
有夫妇与人通奸,本夫对于奸妇既属配偶,应受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九条之限制,不许自诉,仅得向检察官告诉,依公诉程序办理 (参照院字第四零号解释) ,其对于奸夫,依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不可分之原则,亦仅得告诉,不适用自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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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1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03 页 | |
有夫妇与人通奸,本夫对于奸妇既属配偶,应受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九条之限制,不许自诉,仅得向检察官告诉,依公诉程序办理 (参照院字第四零号解释) ,其对于奸夫,依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不可分之原则,亦仅得告诉,不适用自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