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6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6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6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6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0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有夫妇与人通奸,本夫对于奸妇既属配偶,应受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九条之限制,不许自诉,仅得向检察官告诉,依公诉程序办理 (参照院字第四零号解释) ,其对于奸夫,依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不可分之原则,亦仅得告诉,不适用自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