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0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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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34 页 | |
(一)检察官对于被告受科刑之判决,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得为被告利益而提起上诉。
(二)检察官对于告诉或告发案件,侦查结果无须传唤被告,已足认为所告事实为嫌疑不足或行为不成犯罪者,即可迳为不起诉之处分。
(三)初级管辖案件,经第一审判决后,检察官上诉仍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八条之送交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