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0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0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0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0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3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检察官对于被告受科刑之判决,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得为被告利益而提起上诉。

  (二)检察官对于告诉或告发案件,侦查结果无须传唤被告,已足认为所告事实为嫌疑不足或行为不成犯罪者,即可迳为不起诉之处分。

  (三)初级管辖案件,经第一审判决后,检察官上诉仍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八条之送交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