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1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1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1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1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45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21 条 ( 19.12.26 )
     民法总则施行法 第 11 条 ( 18.09.24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法人登记,依法人登记规则第一条规定,由地方法院设登记处派书记官办理。

  (二)声请登记应依法人登记规则第九条缴纳登记费。

  (三)登记之方式及簿册,应依法人登记规则第二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各条,及司法行政部颁发之法人登记簿册格式办理。

  (四)(五)从前设立之中外法人及新设立之中外法人,不依法登记,依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法人不得成立,但关于外国法人之登记,应注意民法总则施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