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1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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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47 页 | |
查该分事务所区域内,既无居住或营业之商会职员,祇得由该商会推举职员在该分事务所区域内执行之,或依商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酌设办事员在分事务所办理事务,遇有重大事件,须商承商会职员执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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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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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该分事务所区域内,既无居住或营业之商会职员,祇得由该商会推举职员在该分事务所区域内执行之,或依商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酌设办事员在分事务所办理事务,遇有重大事件,须商承商会职员执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