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1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1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1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1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4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该分事务所区域内,既无居住或营业之商会职员,祇得由该商会推举职员在该分事务所区域内执行之,或依商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酌设办事员在分事务所办理事务,遇有重大事件,须商承商会职员执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