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1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1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41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47 頁 | |
查該分事務所區域內,既無居住或營業之商會職員,祇得由該商會推舉職員在該分事務所區域內執行之,或依商會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酌設辦事員在分事務所辦理事務,遇有重大事件,須商承商會職員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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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47 頁 | |
查該分事務所區域內,既無居住或營業之商會職員,祇得由該商會推舉職員在該分事務所區域內執行之,或依商會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酌設辦事員在分事務所辦理事務,遇有重大事件,須商承商會職員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