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在有期徒刑执行中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应以后罪所科之刑与前科之刑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