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4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1 页 | |
在有期徒刑执行中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应以后罪所科之刑与前科之刑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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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期徒刑执行中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应以后罪所科之刑与前科之刑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