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2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2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2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2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58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143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乙虽为甲之亲女,但甲之遗产已由其嗣子丙继承,今丙又殁无后,应为丙立嗣,由嗣子继承其遗产,乙为丙之妹,不得主张财产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