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3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3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3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3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2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6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离婚事件被告人匿不受传,可依修正民事诉讼律第七百七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办理,并于依法送达后,得调查证据,依一造之辩论为通常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