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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5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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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5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5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6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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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8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案经判决确定,自应由该管法院受理,照原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