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8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8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8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8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3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1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按乡镇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系指曾服务于中国国民党各级党部之委员、职员而言,至党部之雇员,自不在该款所谓服务之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