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9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9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49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49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19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26 条 ( 19.12.26 )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第 1 条 ( 19.02.1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物权编施行前已提起告找之诉者,不适用民法物权编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