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0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0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0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0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4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3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二)下级官署呈奉上级官署核准所为之处分,仍应认为下级官署之处分,故各省主管官厅所定之处理办法,虽曾由该官厅呈省政府咨报主管部转呈行政院核准,人民如对于该省主管官厅之处分有不服时,自应仍向该官厅之直接上级官署提起诉愿

  (三)诉愿之决定,依法应作成决定书,如人民对于原处分官署之处分声明不服,诉经受理诉愿及再诉愿官署先后以批示或命令处分有案,而并未依法作成决定书送达者,不能认为已经过诉愿及再诉愿之程序,自应依法再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