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2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2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2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2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5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按买卖契约依债编之规定,系指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互相同意时为契约之成立,确认该契约是否有效,即系因财产权而涉讼,自应按照讼争标的物价额计算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