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2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2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2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2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50 頁 | |
按買賣契約依債編之規定,係指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為契約之成立,確認該契約是否有效,即係因財產權而涉訟,自應按照訟爭標的物價額計算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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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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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買賣契約依債編之規定,係指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為契約之成立,確認該契約是否有效,即係因財產權而涉訟,自應按照訟爭標的物價額計算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