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5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5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5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5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71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7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孀妇改嫁与否,应由孀妇自主,主婚权之制度与婚姻自由之原则相反,虽在民法亲属编施行前,亦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