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6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6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6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6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8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银号放款月利虽为三分,若贷款之期系在该地未隶国民政府以前,而于隶属后复无盘剥之行为者,自不负惩治土豪劣绅条例第二条第四款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