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6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6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6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6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81 页 | |
银号放款月利虽为三分,若贷款之期系在该地未隶国民政府以前,而于隶属后复无盘剥之行为者,自不负惩治土豪劣绅条例第二条第四款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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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0年8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81 页 | |
银号放款月利虽为三分,若贷款之期系在该地未隶国民政府以前,而于隶属后复无盘剥之行为者,自不负惩治土豪劣绅条例第二条第四款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