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8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8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8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58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496 页 | |
夫妻之一方以他方有民法第一零五二条第九款情事,提起离婚之诉应适用公示送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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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以他方有民法第一零五二条第九款情事,提起离婚之诉应适用公示送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