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9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9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9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9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0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出席全省商会联合会之会员代表,依商会法第四十条应准用同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及补充同条项之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第七条由该商会会员大会举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