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9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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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9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9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03 頁 | |
出席全省商會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依商會法第四十條應準用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補充同條項之修正商會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由該商會會員大會舉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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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全省商會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依商會法第四十條應準用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補充同條項之修正商會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由該商會會員大會舉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