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9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9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59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9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9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0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业务上侵占罪,系以业务人之身分为加重要件,其不在业务之人与共犯者,依刑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仍科通常之刑。